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排污情况或者危险废物产生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结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布。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