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