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