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