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