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