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