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