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