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