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