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民营经济组织查询和享受有关政策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