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蓝线划定、防洪排涝、水域保护、河道治理、岸线管理、采砂管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