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黄河济南段,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大汶河的济南段,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流经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和权限做好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流经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管理权限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