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三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