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