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