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村庄实际需求分类编制。需要重点发展或者修复整治的村庄,可以分步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需要编制规划的其他村庄,可以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

国家和本省对编制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