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