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住宅竣工六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