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种子进销记录,并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的种子,其标签应当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