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种子进销记录,并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的种子,其标签应当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