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农作物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