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