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