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