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