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