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