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车载管理终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