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八条有效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