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