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接受有资质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经农业农村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微耕机、粮食烘干机等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操作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