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相关部门、单位和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进行虚假评定,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或者篡改、伪造病历资料、评定结论的;

(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残疾人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