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公益性养老机构免征市、区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市、区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