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