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可以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过南京市民卡等方式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守信激励措施,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南京市民卡中为良好社会信用主体加载相关便利和优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