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