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风险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