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风险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