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部门予以收缴、吊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