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部门予以收缴、吊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