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储粮安全;

(二)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查阅、复制粮食经营主体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