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储粮安全;(二)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查阅、复制粮食经营主体有关资料、凭证;(四)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