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粮食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原粮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

(六)负责对地方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