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主体应当保持必要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或者供过于求时,应当履行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由省粮食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