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粮食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