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粮食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