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使用的原粮和副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三)使用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