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九条有效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