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十六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