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