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