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侵占、破坏山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