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港口应当配备完善充足的环卫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到港船舶污染物均能实施岸上接收、转运及处置。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口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完善港口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