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全市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