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